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安航耀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08 17:0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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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环不予罚〔2022〕1号

雅安航耀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B5QMJ1L

法定代表人:张功博         

身份证号码:5131xxxxxxxxxx0518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开广华村四组天全产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2222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文书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不予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应当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予以处罚。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1.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场地为租赁的标准化结构厂房,该厂房已由园区办理了环评文件,并已完成验收。且该园区还未接通工业用电,你公司在完成现有建设后还未进行过生产作业,未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公司的项目建设内容大多是在厂房内进行建设施工,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

2.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且未批先建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第三方咨询公司的错误引导,主观过错、违法情节较轻。

3.你公司持续积极主动联系办理环评手续,2022年1月25日将纸质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我局审批,电子版也于2月8日进行了申报,已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上述3点,你公司在该案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考量企业受疫情影响相关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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