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9日。
联系电话:0835-2230139
传 真:0835-2242025
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复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报告书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石棉县5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生猪养殖场子项目一期) | 雅安市石棉县 | 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栗子坪乡孟获村一组建设石棉县5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生猪养殖场子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约18.738公顷,建设育肥大楼4栋,有机肥车间1见,饲料车间1间及其配套设施;新建圈舍、隔离舍、管理用房及供配电、暖通、中转塔料、环保综合房、无害化车间、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安装、给排水等附属设施,建成后将达到年存栏标准生猪4.41万头,年出栏生猪5万头的养殖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271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6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46%。 | 一、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猪舍全封闭,猪粪日产日清,保持猪舍清洁、干燥,加强室内通风和猪舍消毒;在污染源猪舍、粪污池、有机肥车间等定时投放吸附剂,喷洒除臭剂以减少恶臭产生和散发。饲料加工粉尘、有机肥生产粉尘经“风机负压抽吸+脉冲除尘器除尘+布袋除尘器收尘”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肥发酵恶臭、病死猪处置废气经负压抽风汇入“喷淋+两级生物滤池”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烟道引至食堂屋顶排放;沼气采用干法脱硫处理后燃烧。 项目分别以猪舍、有机肥车间、尿液发酵池边界向外划定200米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车辆冲洗废水、软水系统废水与经隔油处理的食堂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养殖废水通过“漏粪地板+机械刮粪板”排入集粪池暂存并混合均匀后泵至有机肥发酵车间生产有机肥。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进行场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饲料原料初筛杂质收集后与生活垃圾定期外运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餐厨垃圾交由有餐厨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猪粪和猪尿经有机肥车间发酵堆肥处理成为有机肥产品外售;废包装材料、饲料原料磁选杂质、废布袋、废筛网交由废品收购站回收,废脱硫剂、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病死猪及分娩物采用专业无害化设备处理;医疗废物、废矿物油及含油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确保各类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五)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医废暂存间、无害化处理间、兽医室、发电机房及储油间、集粪池、尿液收集池、集污池、中继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尿液发酵池、有机肥车间等设置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其中危废暂存间、医废暂存间、无害化处理间需同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预处理池、物资消毒区、人员消毒区、猪舍、饲料车间设置一般防渗,采取防渗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确保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办公生活区、场内道路、饲料仓库、料塔等设置简单防渗,铺设水泥进行硬化,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厂址下游设置监测井,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 (六)主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严密的卫生防疫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卫生设施,从源头上减小病疫发生概率。发生病疫后应立即进行隔离、病死猪按要求进行处理、并对整个厂区进行消毒、防止泄漏至外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设置事故应急池,由分布于场区各处的集粪池、尿液收集池、尿液发酵池、集污池和中继池兼做应急池;危废间应建立进出台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避免发生危险废物溢出和泄漏事故。安排专人定期对场区进行巡查,一旦出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发生及其不利影响。 二、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通过网上公示、登报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环评信息进行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信息公开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