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忠军:
身份证号码: 513122XXXXXXXXXXXX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XX村XX组XX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7 月 13 日,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反映,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三组燕子沟有不明弃渣堆放于村道旁边的土地上,我局于当日对废渣堆放点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经调查,该堆废渣为雅安市晶澳珠宝有限公司生产玻璃珠磨抛过程中产生的磨抛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雅安市晶澳珠宝有限公司转运出来后堆放在熊忠军指定的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三组燕子沟地块,堆放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的上述行为涉嫌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熊忠军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其是独立民事主体;2.现场勘验笔录两份:证明废渣在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燕子沟地块的堆放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十份:证明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熊忠军二者关系,共同实施废渣堆放的过程;4.2024 年 7 月 13 日及 2024 年 7 月 15 日现场照片:证明废渣在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燕子沟地块的堆放情况;5.2024 年 7 月 17 日现场照片:证明雅安市晶澳珠宝有限公司设置的从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燕子沟地块转运的废渣堆放场所;6.2024 年 7 月 22 日现场照片:证明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祥、村民熊忠军现场指认废渣堆放地点;7.2024 年 9 月 24 日现场照片:证明堆放废渣地点的整改情况;8.工业固废渣委托处理合同:证明雅安晶澳珠宝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置关系;9.转账记录:证明雅安市晶澳珠宝有限公司支付了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置工业固废的相关费用计 175000 元,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熊忠军处置废渣的费用共计 63375 元;10.2024 年 7 月 14 日监测报告:证明堆放的废渣对周边水体产生了环境污染;11.2024 年 7 月 30 日监测报告:证明废渣清运后涉案堆存地块土壤与周边土壤均达标;12.雅安晶澳珠宝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排污登记表、原料使用台账、固废产生及转运台账:证明堆放在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燕子沟地块的废渣是雅安晶澳珠宝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13.废渣过磅单与转账记录:证明堆放的废渣已从堆放点转运,清运处理费用为 77935 元;14.2024 年 7 月 19 日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千尺村 2 组 3 组地块土地性质为草地;15.2024 年 7 月 24 日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修复报告一份:证明该公司对弃渣堆放点积极整改,主动进行生态修复;16.2024 年 9 月 13 日退赔协议书两份:证明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雅安市晶澳珠宝有限公司签订了退赔协议书,熊忠军与雅安市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退赔协议书,所有违法所得均按退赔协议进行退赔;17.被调查询问人刘XX、徐XX、赵XX、杜XX身份证明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二、违反法律
熊忠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我局已于 2024年 10 月 26 日向熊忠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4〕71 号),截至目前,未收到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此权利。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熊忠军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熊忠军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
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