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考试”进行时,这样“答题”要被罚!
发布时间:2024-12-06 08:5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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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雅安市荥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荥经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荥经xxx项目(一期)”的土地性质变更后,项目在施工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查处情况,2024年7月18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荥经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2024年10月1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黄xx下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20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和个人已缴纳罚款,并正在积极整改、对施工项目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案件启示,一是企业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环境责任感缺失。在此案例中,尽管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前期已多次提醒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要对项目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该公司并未引起重视,甚至觉得没必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仍然继续施工。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当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日益突显的今天,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成为确保土地安全利用、预防环境污染不可或缺的一环。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预防环境风险、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推动环保法规落实与完善以及提升企业环保形象与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高度重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其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利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下一步工作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秉承“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的理念,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在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同时,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指导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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