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扬散莫小瞧,造成污染遭处罚! 雅安市发布两例涉气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1 10:5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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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雅安市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为强化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现对2起涉气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1:荥经县某石材厂厂区地面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3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荥经县某石材厂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地面积尘较重,且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

查处情况:该企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30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案例2:荥经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7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荥经县严道街道堡子村三组的荥经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地面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

查处情况:该企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23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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