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6 09:38 来源: 浏览:
打印
【字体: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环罚〔2024〕68号

雅安市垃圾处理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746944497L                                      

法定代表人:洪云祥    

身份证号码: 513101************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凤鸣乡柳梁村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05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仍继续排污,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川环法雅立字〔2024〕34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刘**于2024年5月31日和2024年8月29日提供的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2024年9月14日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法定代表人洪云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刘**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刘**是受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的本案相关负责人;    3.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刘**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雅安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雅府阅〔2017〕20号”以及雨城区人民政府“雨府发〔2016〕30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雅安市垃圾处理场;    4.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刘**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及雅安市垃圾处理场应履行地下水监测的因子和频率;    5.2024年5月31日对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雅安市垃圾处理场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要求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渗滤液处理站仍继续排放污染物;    6.2024年5月31日对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风景园林科科长、雅安市垃圾处理场现场负责人何**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雅安市垃圾处理场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要求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渗滤液处理站仍继续排放污染物;    7.2024年6月3日对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原运维方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和现运维方四川蓉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责任划分和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未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雅安市垃圾处理场地下水进行监测;    8.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刘**于2024年5月31日提供的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湖北沃特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四川蓉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市战鱼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渗滤液处理站运维合同各一份,证明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责任划分和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未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雅安市垃圾处理场地下水进行监测;    9.2024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5月30日现场检查过程中,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外排,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不能提供雅安市垃圾处理场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    10.2024年5月30日现场照片十页,证明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外排小溪沟。    11.2024年7月22日后督查检查记录,负责雅安市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的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的监测合同和监测报告,证明雅安市垃圾填埋场整改措施已落实。    12.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2023年和2024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名录,证明雅安市垃圾填埋场不属于国家和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    13.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法定代表人洪云祥于2024年9月14日提供的自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及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4〕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查阅2023年和2024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名录,雅安市垃圾处理场不属于国家和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且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早已建成,同时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监测合同,并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且其监测结果全部达标;该单位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细则,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元整(333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 站点地图
Copyright (c) 2021 https://sthj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 办: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官方政务电子邮箱:shjbhj@yaan.gov.cn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联系电话:0835-2224902 非工作时间值班电话:12369 邮编:6250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9 蜀ICP备19014011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