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环罚〔2024〕79号 雅安市学珍能源有限公司金凤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54AR89D
法定代表人:严陆腾
身份证号码: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雅州大道457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14 日,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执法人员对雅安市学珍能源有限公司金凤加油站进行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号加油机2、3号加油枪的集气罩和5号加油机17号加油枪的集气罩均存在破损情况,1号加油机3号枪处于暂停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使用PID (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对正在进行车辆加油的5号加油机17号枪开展检测,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数据瞬时最高值超过了1000毫克每立方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市学珍能源有限公司及雅安市学珍能源有限公司金凤加油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排污许可证及副本内容节选、《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2865—2021》 内容节选:证明雅安市学 珍能源有限公司金凤加油站涉气主要污染物种类为无组织
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特征污染物(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加油枪挥发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治理措施 为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3.2024年8月14 日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市支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相关情况,涉案的1号加油机2、3号加油枪的集气罩和5号加油机17号加油枪的集气罩均存在破损问题。
4.管理员易宁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加油站管理员清 楚加油枪集气罩的作用,并清楚三把加油枪的集气罩出现破损情况是由于没有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对加油人员督促不到位。
5.1号加油机加油员彭磊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加油员清楚加油枪集气罩出现破损情况后该及时上报站领导,并由安全员对破损的集气罩进行更换;没有及时发现1号加油机
2、3号加油枪的集气罩已经破损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
6.5号加油机加油员韩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加油员清楚加油枪集气罩出现破损后应该及时进行更换,在8月14日检查时并没有及时注意到5号加油机17号加油枪的集气罩已经破损。
7.后督查监察记录:证明该加油站整改措施已落实。
8.雅安市学珍能源有限公司金凤加油站的培训记录表(2024年8月14 日)、整改报告2份:证明企业积极整改。 2024年8月14 日该加油站递交第一份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2024年9月27 日递交第二份整改报告。
9.雅安市学珍能源有限公司金凤加油站整改到位后,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后出具的3份报告(2024年10月11 日): 1.油气泄漏浓度检测报告 2.油气回收检测报告 3.企业边界排放浓度检测报告。
二、违反法律
雅安市学珍能源有限公司金凤加油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 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 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4 年11月6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
〔2024〕78 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年11月14 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 年版)》 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 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
贰万元整 ( ¥2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 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