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4-1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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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川环发〔2017〕9号)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我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准备工作,按期申办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自证守法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2017年7月1日起未持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2018年1月1日起未持证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一律视为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上述通告,请相关企事业单位周知,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特此通告。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