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雅安市垃圾处理场)
发布时间:2025-01-0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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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1 | 雅安市垃圾处理场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00746944497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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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云祥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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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环罚〔2024〕68号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及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 | 2024年05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仍继续排污以及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查阅2023年和2024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名录,雅安市垃圾处理场不属于国家和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且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早已建成,同时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监测合同,并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且其监测结果全部达标;该单位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细则 | 罚款 | 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元整(333000.00¥) |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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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 | 2025-5-1 | 2025-7-2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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