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11:0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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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规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划定禁燃区范围为: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和区域性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用地。雨城区具体范围为:东北至雅安长途客运站,东南至成渝环线高速水口隧道,西至京昆高速对岩枢纽,北至碧峰峡镇太平桥,南至雅叶高速高架桥;名山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五里口、同贯路,西至十里梅香小镇,北至皇茶大道与名王路交汇处,南至京昆高速与经开区衔接;经开区具体范围为:东至雅职院、名山河、名山火车站一线,西至大弓顺河路(虎啸河)、成雅快速通道飞梁村段,北至京昆高速与名山区衔接,南至环南路。具体范围详见附件: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禁止燃用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禁燃区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雅安市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由雅安市生态环境部门、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四、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雅安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绿色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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