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监理服务比选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31 11:54 来源: 浏览:
打印
【字体:

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

监理服务

 

 

 

 

比选编号:

比选人:攀枝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凉山州生态环境

 

202307月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比选须知及参选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第四章  项目要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合同(草案)


比选公告

攀枝花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泸州市、宜宾市凉山州7市(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局拟公开比选采购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监理服务,兹邀请相关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

一、比选项目

攀枝花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凉山州、泸州市、宜宾市等7市(州)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监理服务,具体要求见比选文件。

二、采购内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川环执法函〔20229号)文件精神,采购攀枝花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凉山州、泸州市、宜宾市等7市(州)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监理服务。

三、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

(一)资金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川财资环〔2022〕47号)文件。

(二)采购预算。攀枝花市7.4万元、眉山市9万元、乐山市12万元、雅安市5.72万元、凉山州9.16万元、泸州市5.23万元、宜宾市12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四、采购方式。集中比选采购。

五、比选采购地点。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东楼802室。

六、比选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比选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比选申请单位具备履行合同的必需产品;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函);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七、资格审查:本项目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在评选时进行审查。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比选或中选资格被取消。

八、提交资料的时间及要求:请有意参与本次项目比选的单位将上述资料文件加盖鲜章密封好后邮寄给比选人。提交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881800前;提交地点为: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东楼806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人不予受理。

九、提交资料的内容要求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报价清单》;

(四)比选相关资料(详见比选方案)。

十、比选方法。比选人将在要求的资料提交时间截止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按综合评分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十一、评选费。通过资格审查比选人确定为正式报名参与比选单位,每单位缴纳200元评选费用。

十二、联系方式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东楼806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12-3356929

 

 

 

 

 

 

 

 

 

 

 

 

 

 

 

 

 

 

 

第二章  比选须知及参选须知前附表

参选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

比选人

名称:攀枝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凉山州生态环境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东楼806室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12-3356929

2

项目名称

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3

比选最高限价

攀枝花市7.4万元、眉山市9万元、乐山市12万元、雅安市5.72万元、凉山州9.16万元、泸州市5.23万元、宜宾市12万元。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比选申请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申请人报价算术平均4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申请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比选项目服务要求、专业实际情况、申请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申请人比较情况等就申请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申请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比选范围

详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6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同第一章比选公告“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7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选

不接受。

8

比选响应有效期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内有效。

9

比选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10

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本项目不适用

1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12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包装及密封要求

1、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一份,比选申请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审差错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2、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包装。包装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鲜章)。

3、 提供电子文档 份(光盘或U盘),电子文档单独包装。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不一致的,以纸质文档为准。

13

装订要求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纸、表格及证件除外)编制和复制。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比选申请文件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比选申请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14

封套上标注

比选人: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申请人:                        

15

比选时间及地点

同第一章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16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17

评审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审法,具体详见第五章

18

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选人


19

对比选文件的澄清及答疑

20

比选人对比选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比选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均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比选人和比选申请人均起约束作用。

21

申请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申请人如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

2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2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比选记录中的比选申请报价、比选申请文件中比选申请函中的报价,二者应一致。

22.3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中选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凡比选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选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22.4

比选文件的解释

由比选人解释。

23

比选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比选文件中比选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2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A、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比选并签署比选申请文件时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比选并签署比选申请文件时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B、比选申请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实行三证合一的地区可以只提供合并后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比选申请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

D、比选申请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E、比选申请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F、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比选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G、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注:以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鲜章),否则不予认可。

注:本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比选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一)总   

1、说明

1.1 “比选人”系指提出比选项目、进行比选的法人。本次项目的比选人是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凉山州生态环境

1.2 “比选申请人”系指响应比选、参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比选范围

详见第一章比选公告及第四章项目要求。

3、合格的比选申请人

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比选文件“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比选人购买了比选文件并登记备案。

4、踏勘现场

4.1 比选申请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和签订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比选人不对未参加现场踏勘产生的后果负责。

4.2 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应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比选人概不负责。

4.3 比选申请人在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各比选申请人自负。

5、参选费用

5.1 比选申请人承担其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参选结果如何,比选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2 比选申请人无论中选与否,比选人均不退还其购买比选文件的费用。

(二) 比选文件

6、比选文件的组成

6.1比选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比选须知及参选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第四章  项目要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合同

6.2 6.1条列明的内容外,比选人对比选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比选人和比选申请人均起约束作用。

6.3 比选申请人收到比选文件时,应检查页数。比选申请人发现任何页数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或意义不清,应立即通知比选人补全或澄清。如果比选申请人未按上述内容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的后果,比选人不承担责任。比选申请人应认真审阅比选文件中所有的内容,任何对比选文件内容的忽略或误解,都不能作为比选申请人不完全响应比选文件的理由。

6.4比选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5本比选文件由比选人解释。

7、比选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对比选文件提出澄清的比选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回复比选申请人,若以传真发给比选申请人的应立即书面回函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三)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8、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

8.1 比选申请文件及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之间与参选有关的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言文字。

9、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编写的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9.1报价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表”。

9.2技术服务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比选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做出的响应和满足。比选申请人的技术服务应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服务应答表;

2)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9.3商务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比选申请函原件;

2)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其他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9.4其他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0、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10.1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对于第三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比选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比选申请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0.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写。

11、比选报价

11.1 报价采用一次性自主报价,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并结合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报价为包干价。比选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咨询期间各种情况和风险。

11.2 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报价应是比选文件所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11.3 如比选总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1.4 比选确定的报价在服务过程中将不作调整。

11.5比选人的报价不能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

12、比选货币

12.1 本项目比选申请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3、比选有效期

13.1比选响应有效期详见“参选须知前附表”。

13.2 特殊情况下,比选人可于比选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申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比选申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比选响应有效期的申请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比选活动。同意延长比选响应有效期的申请人不能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关于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比选响应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3.3 在比选响应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将依法接受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约束。

1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比选申请人应按照“参选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数量准备比选申请文件,在每一份比选申请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由比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须随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4.3比选申请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14.4不接受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的比选申请文件。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15、比选申请文件的装订、包装、密封及标注

15.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参选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装订、包装、密封和标注。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装订、包装、密封和标注的,比选人有权不接受比选申请文件。

16、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和截止时间

16.1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16.2 比选人可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16.3 比选人将拒绝接受任何晚于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

(五)比选会

17、程序

17.1 比选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比选会,比选人、申请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六)评审

18、评审原则

18.1评审工作由比选人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18.2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比选申请人。

18.3评委会决定申请文件的响应性,仅依据比选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8.4评委会发现比选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比选人书面解释说明。

18.5无论比选评审结果如何,比选人不解释中选或落选原因,也不退回比选申请文件和其他申请相关资料。

(七)合同

19.中选通知书

19.1 中选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9.2 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3结果公告发出后,中选人自行领取中选通知书,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到本项目比选人办理。

20. 签订合同

20.1 中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由于中选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选,取消其中选资格。

20.2 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选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中选人比选申请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1. 履行合同

21.1中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封面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一、比选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报价表

五、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八、服务应答表

九、商务要求应答表

十、承诺函

十一、其他资料

 

注:比选申请人根据其比选申请文件情况自行编制页码,格式不限。

 

格式一、比选申请函

攀枝花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泸州市、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1我单位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比选文件及补充文件(如涉及)后,我单位承诺将遵照比选文件的要求,       (大写  的报价,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阅读完全理解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补充文件(如涉及)。

3.一旦我方中选,我方保证按比选文件和我方申请文件承诺开展工作

4.我方同意并遵守本项目比选文件关于比选响应有效期的所有要求本项目比选响应有效期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

5.我方同意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针对本项目的比选保证金,并理解且遵守比选文件第二章“参选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所有情形。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比选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一旦我方中选,我方将严格履行本项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选的唯一条件。

9. 其他承诺(如有时)                           

 

比选申请人名称(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比选日期:                     

 


证明书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申请人:                           (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鲜章))

 

               

 

 

注:

1、须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正反面);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比选并签署比选申请文件时提供。

 


 

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攀枝花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泸州市、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本授权声明: (填法定代表人名称)      (填比选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我方               (比选编号             )”(项目名称及比选编号)比选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比选、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比选申请人名称:         (盖章)  

比选日期: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正反面)

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正反面)

3、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比选并签署比选申请文件时提供

 


格式四、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服务时间


报价

1、攀枝花市:小写:          万元(大写:           

2、泸州市:小写:          万元(大写:           

3、眉山市:小写:          万元(大写:           

4、凉山州:小写:          万元(大写:           

5、宜宾市:小写:          万元(大写:           

6、乐山市:小写:          万元(大写:           

7、雅安市:小写:          万元(大写:           

合计金额:小写:          万元(大写:           

 

 

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保险、税费、比选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比选申请人印章。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比选日期: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主要业务


从事业务年数


行政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信箱


现有职工总数


具有高级职称人数


具有中级职称人数


具有初级职称人数


具有工程师人数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比选日期: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比选日期:                     

 

格式七、类似项目案例一览表

年份

委托方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比选日期:                     

 


格式八、技术应答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比选日期:                     

 


格式九、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

序号

比选文件要求

比选申请文件应答

满足/不满足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比选日期:                     

 


格式十、承诺函

攀枝花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泸州市、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凉山州生态环境局

本公司         (比选申请人名称) 参加                    (项目名称的比选活动,现针对以下条款,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追究法律责任。

 

比选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期:                                

注:1.可自行提供具有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格式,但承诺函的内容至少应该包含本格式中涉及的承诺内容。

2、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比选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比选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比选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20000元为准

 

格式十一、其他资料

 

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文件规定认为该附的其他资料: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提供。

 


 项目要求

项目名称: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二、服务要求

1. 建设目标

围绕“定标准、建平台、统三级、解难题、办实事”总体思路,遵循“规范化、现代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度化”业务发展规划,力争建设实用性先进性兼备、全面性特色性共显的发展型智慧生态环境执法省份,智慧化程度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将大数据、虚拟现实、移动互联、空天地立体式侦查等先进技术与执法监管业务进行融合,推动非现场监管能力提升,构建分析有效、调度有序、执法有章、考核有据的全省一体化智慧执法管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助力打造环保铁军主力军,为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提供信息化保障。

(州)支队建设规划包括:一是充分利用局内现有信息化基础支撑环境或市政务云搭建本项目基础支撑环境。二是构建市级执法监管数据质量管理中心,整合本级执法监管数据,与省级执法监管数据质量管理中心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支撑上层应用。

三是建设市级值勤备勤中心(物理场所),组建值勤备勤队伍,基于全省统一的值勤备勤中心应用软件支撑本地值勤备勒工作。四是聚焦市级应用服务,利用全省统一的重点污染源信息整理及图形化应用、案卷管理应用开展对应数据整理工作。同时,结合本地监管特点和突出问题,可考虑建设市级个性调度应用及场景业务应用,支撑本地生态环境执法特色监管业务。

2.建设内容

建设四川省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与生态环境相关业务系统有效协调,为构建省市县三级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提供支撑。市(州)支队遵循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及安全运维体系,突出数据连通共享、值勤备勤支撑和市级应用服务“三聚焦”,通过与内外系统的联通推动管理协同,助力打造全省一体智慧执法监管体系。

3.监理任务目标

受采购人委托,代表采购人的利益,了解采购人业务目标和业务需求,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合同、国家和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系统监理国标《信息技术服务监理 第一部分:总则》GB/T19668.1以及相关分则开展监理工作。对本项目监理对象的进行全过程监理,全面履行项目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变更控制等方面的监理职责;督促建设项目中标人全面落实信息系统相关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向采购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每周报告监理工作情况。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需求调研及分析、深化设计或详细设计、软件及硬件采购、应用系统开发、系统集成、系统培训、试运行、验收等全过程监理。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依据建设项目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适合建设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对项目进行质量、成本、进度、变更的全面控制和监督,负责相关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助开展安全保密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整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协调。

1.质量控制目标:通过履约验收,并验收合格;

2.工期控制目标: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内完成;

3.投资控制目标:项目总投资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各子项目金额相应控制在建设项目中标价以内;

1.4.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实施安全及信息安全事故。

4、监理工作范围

供应商根据批准后的项目设计方案,协助采购人建立项目启动、项目执行、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分析项目的建设任务和特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安全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的监理服务,以支持项目各阶段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的关键点进行监理,要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如下表所示:

任务

 

阶段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

变更控制

合同管理

文档管理

安全管理

组织协调

采购及合同签订阶段



需求分析与深化设计阶段

实施阶段

培训及试运行阶段

验收和移交阶段

供应商应在保证其客观性和公证性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要求和信息技术服务监理规范,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进行监理。

5、监理服务依据

GB/T 19668.1-2014-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1部分:总则;

GB/T 19668.2-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2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3-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3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

GB/T 19668.4-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4部分:信息安全监理规范;

GB/T 19668.5-2018-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6-2019-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6部分:应用系统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监理合同;

采购人与建设项目中标人(下称:承建方)签订的项目建设或服务合同;

设计方案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约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6、监理工作内容

6.1.质量控制

协助采购人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协助采购人对项目承建方提出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概要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系统实施部署方案、集成方案、测试方案、验收方案、里程碑节点设置计划等进行审核,对软硬件集成和系统部署实施等过程资料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意见;

2)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集成方案和项目各子系统设计方案的审核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意见;

3)在实施过程中确定质量控制基线,全程、实时地参与项目建设,检查、督促承建方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保密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实施,监督承建方现场施工管理,特别注重关键节点、重要质量控制点及隐蔽性工程的现场监督;

4)监督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承建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货物及服务验收工作,审查承建方采购清单,检查项目使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配置、质量与数量;负责对采购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和准用证进行审查,对采购的各类设备及建成的系统进行符合性测试,进行子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协助采购人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和应用系统的部署组织验收,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意见;

6)监督项目承建方的系统集成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意见;

7)负责审核项目承建方、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提交的应用系统测试方案(计划)和报告,保证测试方案和报告的有效性和对功能点、各项验收指标的覆盖,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意见;

8)负责监督项目承建方对应用系统进行测试工作,对测试报告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查部分测试结果,直至测试合格,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理意见;

9)协助采购人组织竣工总体验收,协助采购人进行竣工验收完毕进入质保阶段的审核。

6.2.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方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方按项目总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目标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配合采购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需求变更进行分析、管理和认定,以确保项目的阶段目标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4)当工期目标发生偏离或出现风险时,应在24小时内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方48小时内采取措施。

6.3.投资控制

1)对项目实施中的设计优化方案或措施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不可预见性造成风险性支出进行技术性审核,提出意见;

2)对因项目变更导致的费用变化进行审查;

3)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进度付款前的项目完成量确认。

6.4.变更控制

1)建立符合本次项目实施及管理的变更管理机制,通过变更控制机制对项目计划、流程、预算、进度或可交付成果的变更申请进行评估,书面出具是否同意进行的变更审查意见;

2)通过对项目计划、费用、质量和进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进行定性定价预测,列出风险清单和变更效果预测数据,审核变更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3)配合采购人和承建方完善及妥善保管有关的变更记录。

6.5.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管理,协助采购人审核合同条款,提出监理意见。

2)合同执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承建方按合同约定履约;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根据合同约定,鉴定违约事件。

3)合同档案管理,制定合同会签制度、合同交底制度等,对合同、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等文件进行管理。

6.6.文档管理

供应商负责对建设项目各承建方文档的收集、汇总、审核及管理工作,为各时间节点的成果确认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提供最终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制订文档管理制度和流程、文档编制规范及项目各类文档模板;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项目文档的收集、管理工作等,项目文档包括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

3)督促承建方做好对所建项目文档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

4)做好监理记录及项目大事记;

5)做好项目合同、技术方案、测试文档、验收报告、来往文档等各类文件收集、存档以及移交工作;

6)做好项目专题会、项目例会等会议纪要;

7)完善项目周报,阶段性项目总结等相关资料;

8)做好文档的版本控制。

6.7.安全管理

协助采购人开展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协助采购人明确工程的安全要求,协助编制安全管理制度;

2)促使采购人、承建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与安全相关的条款在技术、经济上有效;

3)审核优化承建单位的项目安全性设计方案,重点加强对实施方案中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功能性的审查;

4)监督承建单位建设过程满足招投标及合同中提出的安全要求,并与安全设计方案、工程计划相符,监督承建方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实施;

5)督促承建方做好自身的信息安全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检查其具体工作的实施;

6)协助对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处置。

6.8.组织协调

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供应商应该通过口头沟通、书面沟通、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

7、监理各阶段工作要求

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各阶段全部或重点部分监理服务。各阶段监理工作具体说明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7.1.项目采购及合同签订阶段

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建设需求,特别是对项目需求的细化整理、技术交流和案例考察、系统设计和系统集成的准备等活动。供应商通过参与以上活动,协助采购人进一步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技术要求以及详细预算费用等内容。

7.2.需求分析与设计阶段

协助采购人完成系统设计和系统集成方案的优化等活动。供应商督促承建方开展现场调研、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细化工作,核实调研信息;按照采购人要求,审议并开展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会。供应商负责本阶段参与项目建设其他各方的沟通协调,并对系统优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提交监理审核报告。

1)审核承建方提交的用户需求分析;

2)对采购人和承建方进行信息沟通;

3)审核承建方项目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审核承建方的项目组织结构、人员构成;

5)审查承建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划;

6)审核承建方提交的实施方案;

7)审核和分析承建方提交的设计方案。

7.3.实施阶段

供应商负责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安全管理和协调,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监理评审,督促承建方开展项目自检,必要时开展监理抽测等工作。通过以上活动,供应商确认项目实施、测试等工作均按计划方案实现,确保项目建设能够按时保质达到项目建设目标。

1)检查承建方提出的集成环境要求和入场计划;

2)审核承建方编制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内容的其它方案,审核确认承建方的各项实施计划;

3)组织进行软硬件设备的到货验收;

4)对设备安装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软硬件上线部署工作;

5)根据规范对软件开发工作进行查看,审核阶段性技术文档,检查输出成果;

6)检查承建方项目实施的相关文档;

7)监督项目集成工作及系统优化工作;

8)监督项目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符合性;

9)监督承建方进行项目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0)协助采购人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

11)应参与本项目涉及软件的测试过程,与采购人共同审核《测试方案》,要求开发人员不能参与测试自己开发的模块。要求承建单位实施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确认测试和系统测试的完整过程,审核《测试报告》,抽查并验证部分测试结果,直到符合缺陷管理规定。

12)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要求,项目网络安全需要满足公安机关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确保系统建成后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建方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GBT 22239-2019)开展安全建设,协助采购人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管理制度编制等工作。

13)进行各系统交付成果的核实,质量检查及局部验收工作。

7.4.培训及试运行阶段

1)审核确认项目承建方编制的培训计划;

2)监督承建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审核确认承建方的培训总结报告;

4)检查项目涉及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

5)监督承建方处理试运行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

6)监督进行项目涉及的验收测试、用户测试,收集用户使用意见。

7.5.验收和移交阶段

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审核承建单位验收计划及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各方责任、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式和验收结果等内容,审核后签署意见。

1)审核验收条件,制定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查验收方案;

2)组织开展项目预验收工作;

3)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初步验收、最终验收;

4)检查项目文档的齐备性审核移交材料;

5)监督项目各承建方的整体移交过程;

6)协助开展项目结算工作。

8、监理服务准则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与规定,维护采购人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

8.1.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8.2.不收受被监理人的任何礼金。

8.3.不泄漏所监理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

8.4.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业主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8.5.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8.6.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8.7.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其他服务要求

9.1、安全保密要求

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从采购人获取的任何资料和重要信息,均有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或不正当使用。

9.2、交付成果要求

主要产出成果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产生):开工令、复工令、停工令、项目款支付证书、监理周报、各类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实施文档类监理审核意见、监理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项目备忘录、监理记录、专项监理报告、阶段性项目总结、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以纸质文档形式提交,一式三份。

9.3、监理团队要求

要求针对本项目设立监理项目组不少于5人(工作岗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代表1名,监理工程师3名)。

1)项目监理部须编制监理规划,应包含目标规划、动态控制措施、监理纪律守则和人员的定岗、职责等;根据建设方确定的项目分组情况,配置固定专门的监理人员。

2)项目监理部及其人员需自行配备交通、通信、生活、办公、检测等设备、设施或仪表,以确保监理方案的顺利实施。

3)项目监理部须协助业主收集、整理、归纳项目资料,并且形成电子文档。

4)从事项目监理活动能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5)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制定表格来加强对设计、实施、验收的控制力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针对关键环节,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详表,在监理规划中报送;

b)监理周报、月报;

c)主要工作量记录表,在监理月报中报送;

d)安全情况记录表,在监理周报中报送;

e)其它现场验收表格。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全部通过验收为止。本项目建设工期预计:120天。

2、履约、验收要求与标准:

履约验收主体:攀枝花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泸州市、宜宾市凉山州等市(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局

履约验收时间:项目建设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后30天内进行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采购人在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与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时对本监理项目一并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履约验收标准:按照本项目合同、采购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其他验收事项:

其他验收事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执行。

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项目服务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

(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国家统一正式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不予支付)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总则

1.1 根据比选人本次比选项目实际需求制定本评审办法。

1.2 评审工作由比选人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1.3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比选申请人。

1.4 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比选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比选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候选申请人名单;

1.5评委会决定申请文件的响应性,仅依据比选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6评委会发现比选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比选人书面解释说明。

2、评审方法

2.1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审程序

3.1比选申请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资格性检查。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比选申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比选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3.1.2符合性检查。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从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3.1.3在比选申请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

3.2澄清有关问题。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比选申请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比较与评价。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推荐候选申请人:推荐3名。

3.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比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比选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服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3.5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评审方法和标准;

3)比选会报价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申请人名单及原因;

4)评审结果和候选申请人排序表;

5)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4.1 评委会只对通过初审的比选申请文件,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审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除价格因素外,评委会成员应依据比选申请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4.3在评审过程中,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比选申请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

2)比选申请文件未按比选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4.5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0

共同评分因素

2

供应商能力及信誉

14分

1、投标人具有网络信息安全监理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具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得5分,没有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软件质量监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检测能力范围包含:软件产品)得5分,没有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得4分,没有不得分。

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共同评分因素

3

人员配置

管理团队

18分

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每提供一项得2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每提供一项得3分。本项最多得10分。

2、总监代表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大数据分析师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信息或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中级及以上)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多得8分。

共同评分因素

专业监理工程师团队

24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2分,具有大数据分析师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2分,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2分,具有软件质量检验师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2分,具有软件评测师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2分,具有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师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2分,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注: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在供应商单位的在职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

监理方案

16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监理方案中具有①质量控制措施;②进度控制措施;③投资(成本)控制措施;④变更控制措施;⑤合同管理措施;⑥文档管理措施;⑦安全管理措施;⑧组织协调措施等内容,完整提供上述8项内容的得16分;每有一项未提供扣2分,扣完为止;每有一处有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

(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采购需求、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技术类评分因素

5

履约能力

18分

投标人(2020年1月1日(含)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每提供一个类似信息化监理服务案例(含新承接和正在履约的类似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18分。

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关键页(合同关键页需涵盖合同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共同评分因素

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 重新组织

本次比选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重新组织:

1)截止比选时间,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少于3家的;

2)所有比选申请文件都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并被全部否决的;

3)出现影响比选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评审专家在比选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6.2 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比选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6.3 保守秘密。不得透露比选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比选申请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得向比选申请人透露评审情况。

6.4 发现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6.5 解答有关方面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比选人答复比选申请人异议,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7、评审专家在比选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7.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比选人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7.2 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7.3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比选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比选项目的比选申请人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比选申请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7.4 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章  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XXX

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甲方)

监理人:     (乙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就             项目合同的相关细节协商一致,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总投资:

工程工期: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标准条件;

2. 本合同专用条件;

3.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进入执行阶段,到合同规定工期结束日止,之后进入维护期。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日期:          

日期: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系统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5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包含非不可抗力因素),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一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监理依据

1. 国家、四川省有关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办法;

2. 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监理规范;

3. 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

4. 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及工程实施方案;

5. 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文件;

6. 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工程建设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对本工程项目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联系方式约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5.1 按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完成后立即生效。

5.2 乙方应按本合同书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5.3 乙方应按本合同书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5.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5.5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相应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六条 监理范围:                           ”项目的“控制、管理、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文档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甲方应提供的项目资料及提供时间:

1. 提供项目资料:

1)系统方案、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标准文档、说明;

2)立项相关资料;

3)甲方与项目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4)其它甲方同意提供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资料。

2. 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3.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书面要求,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本项目甲方联系代表为_         _ ,电话                 

签署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必须由甲方负责人或甲方常驻代表签字。

隐蔽工程隐蔽时甲方常驻代表需到场,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 在监理期间,甲方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1、监理报酬:

甲方支付乙方的监理报酬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总额的  30%  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元整  )乙方收到款后立即展开工作;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总额的     % ,即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本项目服务结束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的 70%        ,即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3、双方同意以人民币作为本项目结算的币种。

4、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范围的额外服务,应得到乙方同意,并由双方协商因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更,此费用在该服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5、非因监理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长(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工期),按以下方式计算延期补偿金额:补偿金额=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6、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其它支付方式需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违约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造成项目或者监理工作的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监理报酬总金额的10%。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监理报酬总金额的10%。

第十四条 乙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获得经济效益,甲方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五条 监理文档格式,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使用的各类监理文档应符合信息系统监理的各项规定,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文档格式有异议,可与监理方进行协商更改。

第十六条 本合同分三部分,共 12 页,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文件(协议),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__结束__


无障碍浏览 | 使用帮助 | 站点地图
Copyright (c) 2021 https://sthjj.ya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 办: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官方政务电子邮箱:shjbhj@yaan.gov.cn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联系电话:0835-2224902 非工作时间值班电话:12369 邮编:625000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9 蜀ICP备19014011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