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下达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2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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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芦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110KV变电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对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着为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原则,鉴于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初次违法,未主观故意,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和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对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3月24日,芦山生态环境局会同县经开区管委会在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现场宣读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雅环不予罚〔2023〕2号),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好环评验收、排污许可整改等工作,杜绝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开展环境隐患问题的自查整改工作,一改到位,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下一步,芦山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工作,邀请环保管家,精准帮扶企业,深入防范化解各类生态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