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环不予罚〔2024〕2 号
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ACQ17F80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东
身份证号码: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7月13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名山生态环境局反映,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燕子沟有不明废渣堆放,经调查该废渣为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玻璃珠磨抛过程中用于固定的胶粉和磨抛产生的粉尘,经清洗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压滤形成的磨抛污泥,环评认定为一般工业固废,由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转出。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11日至23日对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山区百丈镇千尺村固废堆放点、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调取你公司工业固废渣委托处理合同,初步确认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我局于9月25日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川环法雅立字〔2024〕75 号)。经调查认定你公司与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了工业固废渣委托处理合同,自2024年1月起,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始转运你公司磨抛污泥,在此过程中你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前查看营业执照、转运过程中跟随处置车辆的方式核实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你公司在被调查前不知晓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名山区百丈镇天宫村村民熊忠军联合实施在百丈镇千尺村燕子沟堆放固废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存在故意委托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理固体废物,不存在主观过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委托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业固废渣委托处理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与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委托处置工业固废关系。
3.刘元地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在核实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固废处理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过程中,采取了核实营业执照以及跟随转运车辆到砖厂等方法,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委托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理固体废物。
4.邓祥询问笔录:证明邓祥在没有告知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口头委托了熊忠军寻找处理固废的地方,在雅安市蒙诚建材有限公司不接收固废的情况下,熊忠军转而在千尺村找了地点进行堆放,也没有告知过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5.熊忠军询问笔录:证明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核实固废处理的技术能力过程中,熊忠军在自身与雅安市蒙诚建材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对固废处理的途径解释为拉到雅安市蒙诚建材有限公司制砖,致使雅安晶澳珠宝有限公司认为转运出的固废已合法合规处理。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堆放地点固废已全部转运至雅安晶澳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
7.退赔协议:证明该公司已与受托方解除合同,整改措施已落实。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三、不予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应案件实际情况,你公司采取了措施对名山区聚源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事实证据可以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