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环罚〔2025〕3号
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
社会信用代码:12511626771655400L
法定代表人:王泽军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龙门镇青龙场村下场口组159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9日至10日执法人员对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你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射线装置技改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二是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运营;三是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对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有资格的违法主体。
2.王泽军询问笔录:证明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一是在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二是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运营,收取费用共计58404.5元。三是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对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
3.曾某询问笔录:证明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操作人员使用该射线装置至今未对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存在放射科室。
5.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存一台PLD7300E医用诊断X射线机,并于2023年3月16日投入正式运营,至2024年9月27日收取费用共计58404.5元;
6.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证明曾某是射线装置操作员。
7、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证明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医用诊断X射线机完成验收。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培训相关文件:证明整改已落实。
二、违反法律
一是你院在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未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在建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是你院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运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三是你院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对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2024年1月9日,我局对芦山县龙门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法告字〔2025〕4号),截至2025年1月16日,你院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未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行为,鉴于你院于2024年9月27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运营的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对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对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行为不予处罚。
2、对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运营,收取费用共计58404.5元的行为,予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伍万捌仟肆佰零肆五元(¥58404.50);
3、对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对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行为给予警告。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