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1件文件予以废止,对3件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636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文件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川环发〔2019〕58号)
将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3号)
将第十条第二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
(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严格质量考评的通知(川环函〔2020〕453号)
将第三点第(二)项第二段“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技术复核抽取比例、频次;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修改为“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技术复核抽取比例、频次;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