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件情况
2024年7月,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有不明弃渣堆放于某处。经调查,该堆弃渣为工业固体废物,是由雅安市名山区某处置单位从雅安某产废单位转运出来,堆放在该地村民熊某指定的此地点。经查明,处置单位与熊某无劳务关系,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签订工业固废渣委托处理合同,并向其支付废渣处置费用共计17万余元,处置单位亦向熊某支付废渣处置费用共计6万余元。
处罚结果
一是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处置单位和熊某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分别作出处罚。
二是鉴于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处置单位与熊某之间签订退赔协议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违法所得不再进行没收。
三是对产废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可作出罚款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鉴于产废单位履行相关的核实义务,且其与受托方签订处理合同并支付相关处置费用,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正面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产废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案件处理情况
一是在案件办理方面。该案是雅安市生态环境执法实践的首例“共同违法”案件。行政机关打破惯性思维,突破擅自处置固废案件只处罚处置单位或产废单位的模式,全面调查在该起擅自堆放固废案件中各行为人的具体分工、参与程度、所起的作用等,高度还原违法事实,并基于行政法“过罚相当”“责任自负”“一事不二罚”等原则,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合并立案,分别划定责任进行处罚,最后对各行政相对人分别下达独立文号的处罚决定书,以保障每位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二是在矛盾化解方面。本案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且涉及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和熊某三方违约责任,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开展调解,通过调解,三方签订退赔协议,减少各方的经济损失,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行政机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到处置单位和熊某的认错悔过心理及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产废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并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依法给予处置单位和熊某从轻、减轻处罚,对产废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在严格依法办案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与水平,不断促进执法环境与营商环境的辩证统一,在公平正义中最大限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努力方向。本案的法学实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指导性、探索性。
推进严格公正执法,消除环境污染影响。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没有生硬地对违法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一罚了之,而是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全面还原违法事实,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法理彰显公正执法,既实现环境后果的整改、消除,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又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拓展环境法学思维,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该案是雅安市生态环境执法实践首例“共同违法”案件,行政机关通过对各违法行为人在擅自堆放固体废物这一违法行为中的具体分工、参与程度及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进行认定,避免在对该类违法行为中仅处罚处置单位一方的过罚不相当的情况,在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具有典型性、探索性和代表性,在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的法治思维、办案方式对全市执法办案具有指导性。该案件已收入《四川省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专报》(总第23期),经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指导,对于生态环境领域共同违法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原则等提供案例支撑,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对于共同违法认定的法律研究。
强化释法说理能力,主动有效化解矛盾。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同步开展调解,对处置单位和熊某因违约可能与产废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及赔偿问题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三方签订的退赔协议,依法对违法所得不予没收,减少各方的经济损失,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坚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充分考量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认错悔过情节,依法采取共同违法分别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包容免罚的政策,坚持“过罚相当”,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大大缓解行政机关与被处罚对象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的经营感受,助力其“纾困解难”,彰显行政执法办案的法度、力度和温度。
坚持处罚教育结合,预防目的融入执法。认真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在案件办理时向违法行为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处置单位和熊某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帮助产废单位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委托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的法治意识,获得他们的一致好评。
积极探索执法实践,推动环境法治建设。此案的办理过程,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在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带来更多的思考,这是一次具有探索性的法学实践,案件深层次的内涵和法学理念也将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立法修订工作提供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