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空气质量全面达标,但省上下达我市“优良天数率”仍未完成目标任务,其中因臭氧超标造成的污染天数为13天,相比2018年增加了7天。为有效降低我市臭氧污染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市“优良天数率”,扼制臭氧形成的最主要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和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印发了《雅安市关于开展机动车生产、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危险废物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雅市环发〔2020〕23号),从“小处”抓起,开展机动车生产、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一是强化源头控制,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二是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要求首先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行,其次加强有机废气收集控制无组织排放,再次是规范排气管道为在线监测做好准备;三是深化末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在专项整治结束后要求企业必须做到VOCs排放必须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达到80%以上;仅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应不低于5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达到《四川省固定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要求后方能继续经营。
文件还规范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的部门职责,行动开始后要强化联动和协作,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保障整治效果,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化、绿色化。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适时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布维修企业整治完成情况。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的汽修企业。
附件:雅安市关于开展机动车生产、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危险废物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雅市环发〔2020〕23号)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