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雅安市名山区镇(街道)重点河流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建立我区重点河流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强化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和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川办函〔2016〕66号)、《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名山区镇(街道)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的考核。
第三条重点河流是指名山河、临溪河、延镇河、朱场河、蒲江河两合水干流及支流。
第四条在镇(街道)重点河流交界处设立水质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见附件1)。监测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断面水质监测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五条结合名山水环境质量现状,按照“改善者受益、降低者赔偿”的原则,对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环境生态补偿分为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依据相关规定、标准核算水环境赔偿金或改善金。
第六条断面水质考核评价等级分为改善、合格、降低三个等次。
(一)以下考核评价等级为改善
1.交界断面考核指标达到Ⅱ类及以上水质的;
2.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水质的(三项监测指标均提升达到10%的)。
(二)以下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
除考核评价等级为改善和降低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以下考核评价等级为降低
交界断面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Ⅲ类),且出境断面水质劣于入境断面水质的。
第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对镇(街道)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
对镇(街道)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考核评价等级为改善的,评定给予镇(街道)水环境改善金;断面水质考核评价等级为降低的,对镇(街道)实施水环境赔偿金。镇(街道)每季度水环境赔偿金或水环境改善金按照相关镇(街道)当年年初预算人员工作经费的2.5%计算。
对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水环境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考核评价等级为改善的,评定给予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水环境改善金;断面水质考核评价等级为降低的,对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水环境赔偿金。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按照其上年年终目标考核奖励的1.25%计算。
第八条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等监测因子和监测断面的设置可根据流域水质污染因子的变化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断面水质评价,并计算每季度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与镇(街道)进行水环境生态补偿金结算。
第十条镇(街道)水环境生态改善资金原则上应用于镇(街道)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水质评价与考核、考核通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镇(街道)水环境补偿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山区重点河流断面设置情况表
2.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计算方法
附件1
名山区重点河流断面设置情况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交界行政区 | 备注 |
1 | 名山河 | 万古镇—蒙顶山镇 | |
2 | 雨城区—名山区蒙顶山镇 | 区入境断面 | |
3 | 蒙顶山镇—蒙阳街道 | ||
4 | 蒙阳街道—永兴街道 | ||
5 | 永兴街道—前进镇 | ||
6 | 名山区—雨城区 | 区出境断面 | |
7 | 延镇河 | 红星镇—车岭镇 | |
8 | 新店镇—车岭镇 | ||
9 | 车岭镇—前进镇 | ||
10 | 前进镇—雨城区 | 区出境断面 | |
11 | 朱场河 | 万古镇—中峰镇 | |
12 | 中峰镇—邛崃市 | 区出境断面 | |
13 | 临溪河 | 百丈镇—黑竹镇 | |
14 | 黑竹镇—茅河镇 | ||
15 | 茅河镇—蒲江县 | 区出境断面 | |
16 | 蒲江河两合水 | 红星镇—马岭镇 1 | |
17 | 红星镇—马岭镇 2 | ||
18 | 丹棱县—马岭镇 | 区入境断面 | |
19 | 马岭镇—蒲江县 | 区出境断面 |
附件2
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计算方法
一、术语和定义
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水质:指出境断面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三项监测指标浓度值均提升达到10%的。
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指镇(街道)党委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
镇(街道)出(入)境断面水质指标评价:一是对出(入)境断面各为1个断面的,以出入境断面水质对照评价;二是对无入境断面水质,以Ⅲ类水质标准作为入境指标评价;三是对多个出入境断面水质的,以水质监测指标平均值作为出入境断面指标评价。
二、赔偿金计算方式
考核评价等级为降低的
镇(街道)季度赔偿金=当年年初预算人员工作经费的2.5%;
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季度赔偿金=其上年年终目标考核奖励的1.25%。
三、改善金计算方式
考核评价等级为改善的
镇(街道)季度改善金=当年年初预算人员工作经费的2.5%;
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季度改善金=其上年年终目标考核奖励的1.25%。